8月15日,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委托执法人员深入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;在荷四路发现一单位员工为图方便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,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,未尽到管理职责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浙江省消防条例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当场给予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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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浙江省消防条例》第六十四条: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,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,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(饶小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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